县域法治在地方 法治体系中的价值

法治 | 2018-05-29 09:47:38 | 来源:新华日报

  近年来,关于中国的法治道路问题,法学界提出了很多的概念。以往一般会从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和普法这五大范畴去讨论依法治国,而这主要是从国家机关的具体设置和工作角度谈“全面”这个问题。这种谈论是一种平面的和横向的思维方式。如果换一种思维方式,以立体的和纵向的角度去思考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那么,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不同地方推进法治建设的具体背景,而更为细化的就是,具体到域,该怎么来全面推进法治?换言之,“依法治国”早已在中国人的观念层面上达成了共识,现在到了不得不讨论“具体法治”的时候。依法治国路线图应该是非常具体和细化的。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域法治和地方法治在这个路线图中处于怎样的位置。

  首先县域法治必然是在地方法治的框架之下提出的,它更多关注的将是法的实施问题。当然,法的实施也并不是孤立的,我们要看到县域法治虽不直接关涉立法,但却与其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其次,县域法治是微观化的法治,如果说地方法治建设已然体现了“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一规律的遵循,那么,县域法治则是构成这种法律地方性的最基本元素,尤其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这些地方性知识。再次,县域法治是具体化的法治,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件和法治事件的参与和观察,生活于县域中的人们能够深刻地体会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法治,以及当下社会离法治还有多远。因此,县域法治中包含着很多的命题,以下将从县域法治与地方立法、县域法治与地方法律实施、县域法治与法治社会构建三个角度分别予以讨论。

  县域法治推动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县域的法治实践既可以为地方立法提供素材,同时县域的法治实践是检验地方立法的一种标准,对地方立法中不符合县域实际情况的部分,可以建议上级部门进一步予以修改。当然以后或许也可以考虑,将地方立法权进一步下放到县。因为县级政权是直接面对老百姓的,更能直接感受到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的哪些具体方面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以及哪些法律规范是不符实用的,是需要修改的。县域法治对于地方立法的民主性也具有推动意义。伴随着公民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的觉醒,民众对于立法者所讨论的几乎所有法律草案都表现得特别关心,尤其是当前的很多立法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民众要求参与立法的呼声很大。而目前立法的一个缺陷就在于基层声音对立法的影响力是比较有限的。要真正落实立法的民主化,倾听社会上不同的利益诉求,除了发挥工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搜集民意以外,应该发挥县级人大的作用,这也应当属于县域法治的应有之义。

  县域法治推进地方法律实施的责任性与公正性。近年来,在国家逐步深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县域内的县级地方政府和乡级政府规范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以及政府自身活动等方面不断迈出新步伐,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权责更加细化、范围更加明确。但不可忽视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公、以权压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一些基层行政机关人员“官本位”依然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现象依然严重。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权力清单制度已经被纳入政府法治建设的日程中来。权力清单的本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细化与整合,明确行政权的范围,并真正下决心将政府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在这一制度下,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将进一步制度化,对于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而言,更多是要强化政府的执行职责。因此,县域法治推进地方法律实施,从界定政府的职能,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入手,防止离老百姓最近而离中央最远的权力成为一种专权、特权,这样才能从最根本上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县域法治促使法治社会建构的认同性与地方性。一个社会中的法治体系必然依托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因为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一个活生生的有效运作的法律制度需要大量的不断变化的具体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法治建设对于整体性的法治社会的价值就凸显出来。重视县域法治就是要求立法者必须认真整理地方的法制资源,包括对一些民俗和习惯都应该纳入考察的范围,不一定将这些民俗和习惯上升为国家的成文法,但可以作为对比和参照,对于不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予以认可。

  法治社会的实现除了考虑地方性以外,公民的心理基础也是重要的支柱,那就是对于对法治的认同。从这个层面来讲,法治社会的实现必然要求组成社会的人成为理性和守法的公民,恪守对法律的信仰。很难想象,一个不信仰法律的民族可以建成法治社会。如今,我们要建设法治社会,就一定要从基层入手,从县域入手,将县域社会建成一个信仰“法”的地方,这样才会有法治社会真正作为法治中国的根基。

  自古以来,县就是我国重要的行政建制,今天仍然作为基本的地方行政区划而存在。在宏大的依法治国顶层设计中,县域作为一种稳定的地方行政实体参与其中而形成县域法治。同时,依法治国不能仅停留于一种设计而应当转化实践,在这一层面上,县域法治更多是具体的和经验的。县域法治切实地处于地方法治体系之中,为地方法治发展提供立法、法律实施和法治社会建构的实证研究资料,而这正是其实实在在的价值。

  (作者为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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